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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契约十项原则

2021-01-28 14:08:18 浙江信汇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3946

企业可持续发展始于公司的价值体系以及基于原则的经商之道。这意味着至少要在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和反腐败领域履行基本责任。负责任的企业在其经营的任何地方都会遵守执行相同的价值观和原则,并且理解在一个区域的良好实践并不会抵消在另一个区域所造成的危害。通过将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纳入企业战略、政策和程序流程,建立诚信文化,企业不仅要维护对人类和地球的基本责任,而且还要为其自身的长期成功奠定基础。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来自于《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的《关于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关于环境和发展的《里约宣言》以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原则一

企业应该尊重和维护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


这一项原则规定了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对人权事务的首要期望,即尊重和维护人权。尊重人权是指企业应尽最大努力避免侵犯人权(“不伤害”),并解决自己所涉及到的不利人权影响。此外,除了尊重人权,还鼓励企业采取行动维护人权。

这意味着企业有机会采取自愿行动为保护和实现人权作出积极贡献,无论是通过核心业务、战略性社会投资/慈善事业、公共政策参与/倡导,还是通过伙伴关系或其他集体行动。维护人权的行动应作为尊重人权行动的补充,而不是替代。弱势群体的权利应被给予特别关注,这一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失能与残疾人士、原住居民、移徙工人、老年人群等。


原则二

企业决不参与(“同谋”)任何漠视与践踏人权的行为


企业被牵涉到另一家公司、政府、个人或其他团体所造成的人权滥用行为之中,这被视为企业的同谋行为(Complicity)。在治理薄弱和/或人权滥用现象较普遍的地区,可能存在特别高的人权滥用的同谋风险。然而,这类同谋风险在每个部门和每个国家都会存在。

根据全球契约十项原则的第1项原则和《联合国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尊重人权的要求包括避免在企业自身直接商业活动之外的同谋行为,即另一种人权滥用的方式,这使企业面对着妨碍享有人权的商业风险。如果公司有系统的人权管理方法,包括涵盖实体商业关系的尽职调查流程,则其被指控为同谋的风险将会降低(尽管并不会消除)。此类流程应识别、预防或减轻公司可能被牵涉到的与其产品、业务运营或服务相关的人权风险。


原则三

企业应该维护结社自由,承认劳资集体谈判的权利


结社自由意味着尊重所有雇主和所有员工自由、自愿地建立和加入团体的权利,以促进和维护其职业利益。员工和雇主都有权建立、参加和运作他们自己的组织,而不受国家或其他实体的干涉。为了能够做出自由的决定,员工需要一个没有暴力、压力、恐惧和威胁的氛围环境。

“结社”包括规则形成、行政管理和选举代表的活动。结社自由包括雇主、工会和其他员工代表可以自由讨论工作中的问题,以达成共同可接受的协议。这些自由还允许员工和组织采取工业行动的方式,维护其经济和社会利益。

劳资集体谈判是一个基于自愿的过程或活动,通过这种方式雇主和员工讨论和协商他们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关于工作条款、工作条件以及雇主、员工及其组织之间的关系规制。有效承认劳资集体谈判权的一个重要部分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个预先确定的劳资谈判水平,或者要求雇主或员工以及他们所在组织进行强制性谈判。


原则四

企业应该消除各种形式的强迫性劳动


强迫性劳动是指任何人在惩罚的胁迫下所从事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并且该劳动并不是劳动者自愿提供的。向工人提供工资或其他补偿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劳动不是受迫的或强制的。公正地来看,劳动应当是基于自愿的,并且雇员应有权根据既定规则选择自由终止劳动。


原则五

企业应该消灭童工制


“童工”一词不应与“青年就业”或“学生工作”混淆。“童工”是一种侵犯人权的剥削形式,并由诸多国际文书予以承认和定义。废除童工是国际社会和几乎所有政府的既定政策。虽然“儿童”一词涵盖了所有18岁以下的女孩和男孩,但并非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都不能从事工作:国际标准下的基本规则区分了不同年龄和成长阶段的儿童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号《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为各国国家立法提供了框架,规定准予就业或工作的最低年龄不得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周岁。在过渡时期更低的就业或工作年龄是被允许的——即在经济和教育设施欠发达的国家,常规工作的最低年龄一般为14周岁,“轻量工作”的最低年龄为12周岁。危险性工作的最低年龄则更高,所有国家都规定为18周岁。


原则六

企业应该杜绝任何在用工与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


用工和职业歧视指的是,因与人的优秀品质或工作的内在要求无关的特点,而给予人们差别化或不利的待遇。在各国国内立法中,这些特征通常包括:种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民族血统、社会出身、年龄、失能残疾、艾滋病状况、工会会员资格和性取向。然而,第6项原则允许公司考虑可能出现用工和职业歧视的其他理由。

歧视可能会出现在各种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包括获得就业机会、特定职业、晋升机会、培训和职业指导。此外,还可能涉及到雇用的条款和条件,例如:招聘、工作时间和休息/带薪休假、报酬 、职业安全与健康、绩效评估和提升、生育保护、任期保障、工作分配、培训和机会、工作前景、社会保障等。


原则七

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


1992年颁布的《里约宣言》的第15项原则阐述了预防性原则方法,指出“当面临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时,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则不应作为理由去推迟那些能够防止环境恶化的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

预防措施包括对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沟通的系统性应用。当存在合理的危害怀疑时,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预防措施,并考虑科学评估中出现的不确定性程度。

明确“可接受的”风险水平的做法不仅涉及科技评估和经济成本效益分析,还涉及政治考量,如公众的可接受性。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只要科学信息不完整或不确定,并且相关风险仍然被认为对社会影响过高,那就必须采取预防措施。考虑的风险水平通常与环境、健康和安全标准有关。


原则八

企业应该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


在《21世纪议程》第30章中,1992年举办的里约热内卢地球峰会阐述了商业和工业在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角色:“商业和工业应加强自我监管,以适当的准则、章程和倡议为指导,将其纳入商业规划和决策的所有要素中,并促进与员工和公众的开放性对话。”

《里约宣言》指出,企业有责任确保其自身经营活动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社会期望企业成为社区中的良好成员。企业通过满足社会的需要而获得其合法性,而社会也越来越明确地表达了其对更具环境可持续性实践的需求。


原则九

企业应该鼓励开发和推广环境友好型技术


根据《里约宣言》中的《21世纪议程》的定义,环境友好型技术应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以更加可持续的方式使用所有资源,回收更多废料和产品,并以相比其替代技术更可接受的方式处理残留废料。这些技术包括各种更加清洁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技术以及末端治理和监测技术。

此外,环境友好型技术还包括专有技术、程序流程、商品与服务、设备以及组织和管理流程。在生产过程中因未有效利用资源而产生残留物和排放废料的情况,就可以应用环境友好型技术来降低日常运营低效、环境污染物排放、工人接触有害物质以及环境灾害风险。


原则十

企业应反对各种形式的贪污,包括敲诈勒索和行贿受贿


以反腐败为内容的第10项原则在2004年得到采用,该原则表明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的参与者不仅要避免贿赂、敲诈和其他形式的腐败,而且要积极地制定政策和具体方案去解决企业内部及其供应链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企业还被要求与民间团体、联合国机构和各国政府协同努力,以打造一个更透明的全球经济。

随着2005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UNCAC)的生效,一个重要的全球反腐败工具应运而生。《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第10项原则的基础性法律手段。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从轻微地利用影响力到制度化贿赂,其程度各不相同。透明国际组织对腐败的定义是“滥用所受委托的权力以谋取私利”。私利不仅指经济所得,也可以指非经济优势。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对敲诈勒索的定义如下:“索取贿赂是要求或引诱他人进行贿赂的行为。当其伴随着危及个人诚信或私人参与者的生命的威胁时,就成为敲诈勒索。”透明国际组织的反贿赂商业原则对贿赂的定义如下:“贿赂:提供或收受他人的礼物、贷款、费用、报酬或其他好处,诱使他人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作出不诚实、非法或违反信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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